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?

编辑:吴律师 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 发布于2023-09-18 12:18
收货人在货运合同中的义务有:
1、按民法典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;
2、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;
3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条
货物运输到达后,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,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,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。收货人逾期提货的,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。
第八百三十一条
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。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、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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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有:
1、按合同法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;
2、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;
3、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
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,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。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、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一条
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。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、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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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包括:
1、按民法典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;
2、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;
3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条
货物运输到达后,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,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,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。收货人逾期提货的,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。
第八百三十一条
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。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。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、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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